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余次弘即曜弘起重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