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千通遊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芬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被 告 張育箖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