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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孟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芠心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機關及鑑定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