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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連仁宏  
            連貝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連肇宏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案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5至17頁)。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