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 上訴人 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52,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