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鍾秀兒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仁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