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被 上 訴人 謝文昌
林月里
謝文聰
謝素珍
謝素敏
謝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萬2,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