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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陳張春玉
            陳聖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二中關於「被告陳張玉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張春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