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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 1 人 之
複代理人    高立凱律師
被      告  陳韋誠  

            謝宜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白承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共計新臺幣720萬元是否成立為本案訴訟之依據,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另案業經士林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19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裁定確定,從而,本案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