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娟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黃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