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孫慧珍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孫慧文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0樓
被 上訴人 李俊宗
李俊慶
李俊松
李陳梅子
李政彰
李月卿
李張玉惠(即李俊啓之承受訴訟人)
李東洲(即李俊啓之承受訴訟人)
張佩芳(即李俊啓之承受訴訟人)
李姵怡(即李俊啓之承受訴訟人)
呂立全(即李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呂其鴻(即李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呂其龍(即李月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萬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5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