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嘉明工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法定代理人 姜定宏
被 上訴人 李如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4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