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頂尖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昶宗
被 上訴 人 范鈺琳(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范博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3,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