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李柏慶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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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韻婷
被 上訴人 張涵琇
廖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7,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