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被 上訴人 泰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山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