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柏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岑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丘朝元律師
被 告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