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橫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