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興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偉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李宜真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郭光煌律師
被 告 謝素珠
謝翠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0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土地於訴訟繫屬後,原告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致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824條之1規定對抵押權人為告知訴訟,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