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643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