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婉筠
鄒舒帆(原名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上 訴 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萬7,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608元;上訴人鄒舒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1萬6,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