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婉筠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日裁定更正
  上訴人鄒婉筠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上開補正裁定、更正裁定業分別於111年7月8日、111年9月8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茲上訴人迄今仍未依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