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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宏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梅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6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寶來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張東發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0年5月31日
67,502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