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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范佐勳即大台北联合藥房


代理人  連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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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
110年7月15日
411,350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