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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悠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端 
代  理  人  連啟超 
            林正凡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業於110 年11 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支票附表/新臺幣:                                      110年度除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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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鏵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錦和分行
110年7月15日
146,900元
Z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