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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宏韋彩色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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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億盛彩藝有限公司游慧君
彰化商業銀行江翠分行
110年4月30日
170,205元
P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