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黃士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