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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勳
代  理  人  詹勳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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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謝沛勳
玉山商業銀行南土城分行
110年2月28日
新臺幣
1萬962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