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百丹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勳
代 理 人 詹勳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