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三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松
代 理 人 顏源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