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祐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中頤
代 理 人 劉秀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