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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劉進源即旭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34號)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3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聯鈿鋼鐵有限公司蔡林金鳳
永豐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10月12日
100,031元
0000000

002
聯鈿鋼鐵有限公司蔡林金鳳
永豐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11月12日
82,296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