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劉進源即旭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