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正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甘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