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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正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甘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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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板橋分公司
永豐商銀行東板橋分行
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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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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