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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庭瑋
代  理  人  黃芷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
110 年2 月28日
23,780元
EA019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