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統曜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茗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