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擎天信使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立明
相 對 人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陳珀篁
玉王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一四八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又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全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茲因其認為已無假處分必要,依法請求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