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7號
原 告 洪郁閔
被 告 璐西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馨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臺中市○區○○里○○街○段000號4樓之1,而原告提供勞務地原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後調派至臺北市○○區○○○路00號,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以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認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