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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張寶釵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