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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張寶釵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