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延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並按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