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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劉建利 
相  對  人  路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罰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被
    告路達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址為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1樓,有原告民事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