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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曾炳欽 

被      告  雄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於112年2月10日前陳報:
㈠對宜蘭地院另案民事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3號)的意見?
㈡對被告於宜蘭地院另案自承每日出車前、後備車、理車時間約2小時部分,是否同意給付加班費?如是,金額是多少?
㈢對原告主張每日運輸接駁之間隔時間均屬待命時間,有何意見?如認非屬待命時間,請提出證據說明。
㈣加班費要不要納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申報?原告每月工資如不固定,是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如是,金額是多少?
㈤被告111年5月12日陳報狀所提出的派車單「停車小費」部分,有記載「請向領隊收」、「請記報表跟車公司結」兩者,請說明有何不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