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陳炫彤
被 告 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舒雁
被 告 曾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