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世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鉌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其2/3,故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50元【計算式:3,150×(1-2/3)=1,0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