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良輔、周晨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