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家著
鄭羽庭
被 告 幸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臣
被 告 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
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陳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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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繳勞工退休金60,617元 勞工退休金之差額及收益 29,399元 -------------------------- 總計90,016元 |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