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被 告 育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