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楊永成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中文姓名:紀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71萬8,683元、休息時間加班費26萬3,125元、出差通勤時間加班費126萬7,210元,金額共計324萬9,01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萬2,117元(計算式:33,175元×2/3=22,1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058元(計算式:33,175元—22,117元=11,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