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陳筱柔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被 告 禾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7,150元、資遣費1萬0,238元、特休未休工資3,900元、勞工退休金1萬6,842元,金額共計3萬8,13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