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炳錕
周孟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
本件係原告二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法律關
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
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
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
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
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
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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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125,917元 特休未休工資28,000元 勞退差額44,528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198,445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 本應徵收裁判費 2,1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 1,4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元-1,400元=700元) |
| | 資遣費3,207元 特休未休工資16,982元 勞退差額9,562元 ---------------------- 總計29,751元(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 失業給付差額23,040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 52,791元
| 本應徵收裁判費 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 66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