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安捷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致
被 告 魏志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