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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黃少鈞(即黃光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8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請求將本件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