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黃少鈞(即黃光德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8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請求將本件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