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備位被告 平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廷傑因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